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5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5日被文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钟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5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5日被文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小区**路**号烧烤店吃烧烤的过程中,因琐事与烧烤店老板钱某甲、钱某乙发生纠纷,将前来劝架的烧烤店的邻居刘某某殴打致伤,并将随后赶来的肖某某、李某某、毕某某(三人均系刘某某家属)打伤。接报警后文山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现场处置过程中,协警袁某某被钟某乙勒住脖子并抢夺佩戴的甩棍,后两被告人被民警及协警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经鉴定,李某某右手第4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面部皮肤挫伤为轻微伤;毕某某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文山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文市医司鉴【2018】临鉴字第1663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无事生非,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腾元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钟某甲联系电话:1588759****,被告人钟某乙联系电话:1512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碟。
3.两被告人《量刑建议书》各6份。
4.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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