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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4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6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社区**花园市场*房,将被害人桂某某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随后将该笔记本电脑变卖。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钟屋社区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桂某某被盗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一台;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身份信息、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钟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振洪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现存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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