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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荔浦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住址荔浦市**镇**村**屯**号,住荔浦市**镇**小区**栋**室。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2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钟某甲趁被害人莫某甲、莫某乙居住的荔浦市**镇**街**所对面房屋大门未锁之机,进入上述房屋内盗走莫某甲的现金6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及1枚黄金戒指、莫某乙的现金1500元。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钟某甲趁被害人宾某某居住的阳朔县**镇****房屋大门未锁之机,进入上述房屋内盗走宾某某的一对价值1680元的黄金饰品耳钉、一对价值634元的黄金饰品耳钉、一对价值865元的黄金饰品耳钉、一条价值1449元的黄金饰品项链、一条价值3000元的翡翠工艺品挂件、一条价值100元的铜-镍饰品项链、一条价值4808元的足金项链及挂件、一条挂有价值1332元的足金时来运转吊坠的黄金饰品项链、一条挂有价值1265元足金挂件的玉手链等财物。

综上,被告人钟某甲入户盗窃2次,涉案金额共计22633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钟某甲在荔浦市**镇**花园被荔浦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饰品耳钉三对、黄金饰品项链一条、翡翠工艺品挂件一条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甲、莫某乙、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荔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手印鉴定书、阳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手印鉴定书、荔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侦查卷案卷贰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

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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