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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4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1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车牌粤S.5****)到本市**镇**村**路**号**公寓,将被害人尹某某放在该公寓楼顶杂物堆的电力电线一批(价值1128.62元)盗走,后又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该公寓**楼**房间门口的一辆名顶牌电动车(价值 2743.6元)盗走。公安人员于当日19时许在**镇**巷将钟某某抓获,并起获上述被盗电线和电动车。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面包车;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尹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车辆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2020826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049****;保证人龚某某,联系电话1343305****。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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