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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徐某某龙达广场“大参林”南侧公共汽车候车点尾随被害人符某某登上车牌号为“粤GJ2****”的白色中型公共汽车,并在登车过程中将手插在被害人符某某裤子后面右边口袋内,盗走被害人符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7月l0日1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徐某某龙达广场“大参林”南侧公共汽车候车点尾随被害人陈某某登上一辆白色中型公共汽车,并在登车过程中将手插在被害人陈某某裤子后面右边口袋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

3、2019年7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徐某某龙达广场“大参林”南侧公共汽车候车点尾随被害人吴某某登上车牌号为粤GJ3****白色中型公共汽车,并在登车过程中将手插在被害人吴某某裤子后面口袋内实施扒窃时被被害人吴某某的儿媳关某某发现并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雨伞;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3.证人关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符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多次扒窃老年人财物,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检察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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