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111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独自窜到惠东县大岭镇洪达路*巷的**鞋厂*楼,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约1700元后逃离现场。2019年9月11日20时许,钟某某又窜到上述陈某某房间,盗窃现金人民币约900元后逃离现场。2019年9月27日19时许,钟某某再次窜到陈某某房间搜寻财物时被回家的陈某某发现抓住,钟某某挣脱逃跑,后陈某某报案。于2019年09月29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苑门口抓获被告人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思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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