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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钟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家中,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和扫码的方式,秘密窃取王某某3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勘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翼擎                                               

                  2020年8月12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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