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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镇宁布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宁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某,男,1998年11月6日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8********,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黄**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黄果树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为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6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与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在镇宁自治县**镇**新城**酒吧旁的烧烤摊吃宵夜时,因酒后口角争执,双方遂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钟某某用多功能开瓶器中的小刀捅伤陈某某陈某某的背部,导致陈某某背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表、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住院病历、疾病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丙、周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公(司)伤鉴(法)[2019]28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某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全红

检察官助理:吴勇

2020年4月14日

附:

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

2.本案侦查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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