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定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6日经定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日,定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钟某某与黄某某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作出(2016)赣0728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钟某某归还黄某某等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由钟某某承担。该判决书生效后,钟某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2017年年初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钟某某在赣州市南康区孔某某处务工。2018年1月,钟某某和同居女友林某共同支付首付购买了一辆荣威牌轿车,之后每月按揭车款由孔某某从钟某某工资里扣除再转到林某的微信账户。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钟某某共有108540元工资由孔某某转给了林某。
2018年8月9日,定南县人民法院将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定南县公安局。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钟某某家属向黄某某等人支付了40685元,黄某某等人对钟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隐藏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3、随案物品已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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