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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4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轿车从益阳市赫山区沿资江一桥往资阳区行使,当车行至资阳区**路桥北广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9mg/100ml。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明辉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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