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桂K****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07线由岑溪往梧州方向行驶,18时45分许行驶至国道207线3765KM+500M(即岑某某安平镇同心村路口)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由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打滑碰撞到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致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倒地后起火燃烧,造成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被烧毁、驾驶员龙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岑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豪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联系电话1376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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