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92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7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川F*****重型牵引车牵引川F****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成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绵远镇吉兆村2组路段时,车辆与前方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谈某甲发生碰撞,事故致谈某甲当场死亡。2019年12月1日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钟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6日,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驾驶证及行驶证、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车检及车速鉴定意见书、尸检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星
检察官助理:李树斌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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