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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未检刑诉〔2018〕135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黎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儋州市********村,住儋州市那大镇**居民委员会**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8日由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宗坤,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16日移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有关规定,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钟某某与王某甲相识并同居、怀孕,王某甲给其5万元钱。2017年10月,钟某某与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出生后,二人经常争吵,2018年3月,二人分居,并经常因为王某乙的抚养问题发生争执。2018年5月1日8时许,王某甲将王某乙交给钟某某带,19时许,二人再次因为王某乙的抚养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打,王某甲让钟某某归还其5万元钱,并称每人抚养王某乙一个月。5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萌生带王某乙自杀念头,遂于当日8时许,带着王某乙到儋州市那大镇东干桥水利沟处,给其二姐及王某甲留下信息后,带着王某乙滑下水利沟。钟某某进入水利沟后,因恐惧死亡,便挣扎并将王某乙托起呼救,当其被水流冲至儋州市中医院附近时,被过路行人救起送往医院,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系因生前溺水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被告人钟某某使用的手机、被害人使用过的毛巾被;

(二)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抢救记录等;

(三)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符某某、官某某、黎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因家庭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携带幼子自杀,致幼子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戴

2018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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