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金省,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价证号码522423198009****18,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黔西县,现住贵州省毕节地区黔西县**乡**弄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27日被原莆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3日被秀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1年1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未遂)、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秀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6年2月17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金省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窜到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镇**村**号被害人吴某甲家,从一楼的厨房进入户内,在二楼被害人吴某甲的卧室内偷了一部华为荣耀V8手机、现金人民币4000元,在三楼吴某甲女儿被害人吴某乙卧室内偷了1部苹果6手机、1瓶Valentino华伦天奴的Valentina(华伦蒂娜)香水、4个黄金戒指、1条女式黄金项链、1对黄金耳环和现金300元人民币。在吴某甲家三楼东侧套房北侧房间的门把手上的擦拭提取物,经DNA鉴定为被告人金省所留。经莆田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窃的1部华为荣耀V8手机、1部苹果6手机、4个黄金戒指、1条女式黄金项链、1对黄金耳环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919元。
被告人金省于2019年8月18日在贵州省盘州市***酒店***房间被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抓获,后移送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金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省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两部手机和六件黄金饰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
5.勘验、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6、被害人吴某甲家附近监控视频光盘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三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金省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壹册、监控视频光盘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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