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907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街道**村**,现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黑色江铃全顺牌汽车(车牌号浙G25****)经过浦江县黄宅镇六联村二房二区5号附近时,因未注意行车安全,不慎将被害人黄某甲撞倒。案发后被害人黄某甲被送往浦江县第二医院抢救,被害人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浦江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案立即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于当日由浦江县公安局黄宅交警中队带其至黄宅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金某某亲属与被害人黄某甲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汽车行驶证复印件、汽车保险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资料、情况说明、解剖 尸体通知书、谅解书、和解协议、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陈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 搜查、勘查、辨认、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图、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因疏忽大意,未注意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但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追究被告人金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案发后立即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琚红英
检察官助理:陆 洲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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