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勤俭路**号**室,住本市南湖区**幢**室。因赌博于2020年11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8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在微信群内,召集邵某某、吴某某、张某、陈某等人至嘉兴市南湖区学仕棋牌室以打“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每人30元人头费及合伙他人“卖保险”等方式非法获利,赌资金额累计338500元。
2020年11月8日晚,被告人金某某等10余某某在学仕棋牌室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扑克牌、筹码等赌博工具。
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他人,聚众赌博,赌资累计3385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归某某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晔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其他需要附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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