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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等四人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某、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某、余某某以及其各辩护人罗浩铭、罗喜燕、王荣、朱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某、余某某相互邀约,到建水**种养业有限公司脐橙基地盗走267公斤脐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4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某、余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脐橙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某、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某、余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甲、金某乙、刘某某、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金某甲: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金某乙: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刘某某: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余某某:住建水县**镇**村委**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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