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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楼**单元**。1999年10月,金某某因故意伤害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1年8月,金某某因盗窃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7月,金某某因盗窃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月,金某某因盗窃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三个月;2016年6月,金某某因盗窃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12月,金某某因盗窃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因盗窃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由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由双辽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去双辽**医院看病期间,发现中医院北楼四楼挂着工会和监察室门牌的屋内无人,金某某趁四下无人注意,偷偷来到屋内,将办公室西南角沙发椅上的棕色手拎包打开,将棕色手拎包内粉红色钱包内的3700元现金盗走。随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被害人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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