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金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5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镇**村**组。2015年7月18日因滥伐林木被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66元;2019年4月16日因滥伐林木罪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值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金某某以3000元购买**镇**村**组村民王某某家“**”楠竹林山边的杂木,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伐,将采伐的杂木全部堆放在山脚下路边。经鉴定采伐面积0.52公顷,采伐杂木316株,蓄积9.91立方米,采伐杉树34株,蓄积1.22立方米,合计蓄积11.13立方米。

2020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自家位于“**”楠竹林山边的杂木,全部堆放在山脚下路边。经鉴定采伐面积0.06公顷,采伐杂木96株,蓄积2.2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采伐林木现场蓄积调查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单处罚金,又犯滥伐林木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明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03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