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四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村****娄**号。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2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15日,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17日其间,被告人金某甲在本市吴某区松陵镇八坼社区汤华村八坼联盟小学旧址开设电镀作坊,无证从事化学镀镍生产,将生产作业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至作坊地面,再通过地面上的水沟排至作坊外南侧的渗坑。
经苏州市吴某区环境监测站监测,被告人金某甲电镀作坊内清洗槽内镍含量最高为7.61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75.1倍。
归案后,被告人金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金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渗坑、塑料槽等(均为照片);
2.书证:苏州市吴某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
3.证人金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采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雪卫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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