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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81********,汉族,郎某某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郎某某**镇**村**组**号,住郎某某**镇**市场**幢**室。2017年5月5日因赌博被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 12月5日被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5月3日因赌博被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1月5日、2019年12月6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金某某先后在郎某某**镇**路、**镇**村**路租赁的房屋内单独和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设置赌博游戏机共计62台,共非法获利67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在郎某某**镇**路**号租赁的房屋内设置18台“明星97”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金某某雇请史某某在游戏室负责上分、退分。2019年1月5日,游戏室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营期间,金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

2.2019年3月10日至3月29日,被告人金某某在郎某某**镇**路**洗浴中心二楼隔壁的租赁房屋内设置20台“明星97”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金某某雇请梅某某等人在游戏室上分。2019年3月29日下午,游戏室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营期间,金某某非法获利1200余元。

3. 2019年4月初至5月27日,被告人金某某与高某某(另案处理)在郎某某**镇**路租赁的平房内设置24台“明星97”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金某某雇请梅某某在游戏室帮忙上分。2019年5月27日上午,游戏室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营期间,金某某与高某某非法获利3500余元。

2019年1月5日,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3月18日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2019年3月29日,金某某主动到游戏室配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梅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殷某某、薛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

被告人金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或主动配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中升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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