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30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浙江省平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始,被告人金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某某**街**巷**号**仓库内,生产、加工假冒“Gucci”、“LV”注册商标的腰带。2019年6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金某某,并缴获假冒“Gucci”、“LV”品牌皮带890条。经审计,其已销售假冒“Gucci”腰带金额为人民币(下同)119060元、已销售“LV”腰带金额为14505元,按售价计算,缴获“Gucci”腰带价值为9555.7元、缴获“LV”腰带价值为37527.95元,以上金额共18064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带等物证;
2.到案经过、注册商标材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练志良
检察官助理:杨墨铭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册及光碟二张。
3.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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