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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苏GS****小型客车沿东海县牛桃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洪庄镇小吕庄路口超车时,碰撞前方停放的王某某驾驶的鲁Q7****小型客车,鲁Q7****小型客车被撞后又与杨某某驾驶的鲁QU****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三车损坏,鲁Q7****小型客车乘车人岳某甲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金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岳某甲为交通事故致颈髓损伤、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被告人金某某于事故发生后委托他人报警,参与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岳某乙、高某某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与辩解;

4.连云港市**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痕微鉴字第1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出警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广山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06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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