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1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大道**号**幢**。因吸毒,于2017年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多次共同窃取他人电瓶车的电池贩卖获利,具体如下:
1.2020年7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来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新都汇小区地下车库内,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后销赃获款170元。
2.2020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来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香江丰源小区,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小区外围墙边的电瓶摩托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随后,金某某、罗某某又来到古南街道康德城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电瓶车内的6个电瓶盗走。二人将上述电瓶销赃获款370元。
3.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来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千山美岸小区车库,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后销赃获款170元。
4.2020年8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来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千山美岸小区3幢楼下充电桩处,将被害人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内的一个电瓶盗走。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于2020年9月2日在綦江区古南街道綦齿路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金某某、罗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害人徐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牟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审看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多次盗窃的事实经过;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有犯罪前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某有吸毒劣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友东
检察官助理:覃 莎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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