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公诉刑诉〔2018〕570号
被告单位重庆**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26****,地址重庆市合川区**镇**村,法定代表人尹某甲。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70********,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幢**单元**号,被告单位股东。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幢**单元**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尹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重庆**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8月6日至9月6日、2018年9月30日至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 被告单位重庆**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合川区隆兴镇投资修建“龙井湖休闲观光农业园”项目过程中,因扩大规模导致资金紧张,该公司控股股东、被告人尹某甲遂决定以**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从2014年3月开始,**公司通过雇佣业务员向社会公开宣传,组织群众到**公司参观考察等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同时以承诺高额利息和按期还本付息等方式吸引群众出借资金给**公司;被告人尹某乙、陈某某身为**公司的财务人员,明知**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仍积极参与实施了签订借贷合同、管理借贷资金的行为。截止2016年6月,**公司向163名群众借款共计人民币18307500元,给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658384元。
被告人尹某甲于2017年2月15日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尹某乙于2018年4月13日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尹某乙、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发展计划书;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借款合同、股权证书、投资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客户登记表等书证;
3周某甲、唐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尹某丙、周某乙、欧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封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尹某甲身为重庆**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尹某乙、陈某某身为重庆**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乙、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乙、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塔浪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号其家中;被告人尹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幢**单元**号其家中;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号其家中。
2本案全部侦查卷宗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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