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鄢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建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乡**村**小组**号,住福建省建宁县**镇**村**房**幢**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25日、2019年12月23日两次被建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鄢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建宁县**乡**村往建宁县**镇**街方向行驶,快到建宁县**局门口路段时,鄢某甲发现前面有民警在设卡检查,为逃避检查,鄢某甲驾驶摩托车右拐往县政府方向逆行,将摩托车骑至建宁县**学校附近停下,后鄢某甲往**局方向步行,民警碰到鄢某甲,在民警询问时尚未确定鄢某甲是驾驶员,鄢某甲承认其是驾车逃离检查点的驾驶员。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后抽取其血样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11.21 mg/100ml。
被告人鄢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鄢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全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类型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抽取血样照片、逃避公安检查照片;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制作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甲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曾两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六)、(七)项的规定,从重处罚;其驾驶摩托车逃离公安设卡检查点后,在步行返回检查点途中,民警对其询问时尚未确定其是驾驶员,其主动交代自己是驾车逃离的驾驶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某甲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达潘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08页,道路监控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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