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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鄂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鄂某某,男,鄂温克族,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26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20时30分,莫旗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在莫旗额尔河乡苇塘沟附近巡逻路检时发现,黑N*****号指南者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鄂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口头传唤鄂某某至莫旗交警大队,对其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鄂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78/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鄂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鄂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光   

检察官助理:翟濛濛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莫旗**村。

2.卷宗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开示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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