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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英容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07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2********,汉族,初中文化,“郭姐副食品店”经营者,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城**栋**室,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至11月14日间,被告人郭某某在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室的“**副食品店”二楼开设赌场,提供麻将桌和扑克牌、麻将等赌具供参赌人员使用,每桌收取人民币(币种,下同)20元至50元不等的抽头,共计获利8300元。

同年11月14日22时许,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从上述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郭某某,查获参赌人员14名及赌资6326元。后被告人郭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郭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钱某某、孙某某14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提取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吸引他人参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3个月至4个月,并处罚金,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长兴城**栋**室,联系方式1395059****。

2.卷宗叁册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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