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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郭某(外号“小牌牌”),男,1998 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街道办事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4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 月15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下午18时左右,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郭某购买9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郭某收到罗某某微信转账的900元毒资后,便在其上线“小健”(另案处理)处以760元的价格购买到一包外用卫生纸,内用方形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附赠一颗红色麻古),被告人郭某取出部分冰毒用于自己吸食。而后被告人郭某按照约定通过丢包方式将原包装的毒品冰毒(内含一颗红色麻古)放在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温馨苑小区内公用饮水机下,之后罗某某将毒品冰毒及麻古取走。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郭某贩卖给罗某某的一包用透明方形塑料袋包装的1 号毒品冰毒疑似物(净重0.23克)和2 号毒品麻古疑似物(净重 0.13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毒品称(计)量和取样笔录、毒品扣押及计(称)量记录表、毒品称量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指认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微信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对象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美

                                               检察官助理 刘前珊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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