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非法经营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28271993********,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户籍地湖北省来凤县**乡**村*组*。2012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4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许,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甲驾驶一辆假车牌为粤S▪U****的黑色长安福特小轿车从福建省云霄县运送假冒卷烟到广州。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驾车途径本市越某某广州大道中珠江新城隧道时,为逃避交警的设岗检查,在倒车逃跑时被人赃并获。公安人员从上述小轿车内缴获利群、芙蓉王、红塔山牌成品卷烟共1050条(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63750元)、对讲机1部,同时查扣了涉案小轿车1台、车钥匙1条、IPHONE6S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假烟一批、小轿车等物证;

执勤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章某某、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崇武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6张。

3.缴获的成品卷烟1050条、黑色长安福特小轿车1台、车钥匙1条、黑色对讲机1部、IPHONE6S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