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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镇**街**号,租住于襄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8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7月1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8年3月26日被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9年3月1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14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31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郭某甲与朋友郭某乙(女,27岁)在本市**街附近吃完宵夜后,入住**街**酒店**房间,该房间用郭某乙身份证登记入住。当日9时许,郭某乙让郭某甲帮忙出去买东西,郭某甲趁郭某乙不备,将郭某乙放在酒店内两枚金戒指(价值6100元)拿走并乘车至襄阳。郭某乙无法与郭某甲取得联系后报警。2020年12月16日,民警在襄阳市**酒店将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信息、人像识别认定意见书、截图及照片、发票及报单、刑事判决书、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 3. 老河口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光盘1张;6.被告人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涛

检察官助理肖楚雅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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