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郭某甲以如果娴某某不见面约会,就将带有“娴某某1895282****有红包,能亲能抱”文字的照片发至娴某某所在的微信群中为要挟,逼迫娴某某与其见面。当晚21时许,娴某某与被告人郭某甲在娴某某的苏L8****轿车中相见,娴某某驾车行驶至扬中市**镇**村**店往南50米路边处停下,被告人郭某甲要求娴某某坐到汽车后排座位上后,便对其采取亲嘴、摸胸、抠阴道的方式进行猥亵。
被告人郭某甲于当日向扬中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扬中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1份;6.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7. 扬中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姚恒荣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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