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郭某甲,外号“郭**”、“**”、“**”,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八千元人民币;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甲在隆回县**镇****里经营一家**副食批发部。2019年2月9日下午,郭某甲容留罗某某在其店里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2月23日,郭某甲容留郭某乙在其店里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2月26日下午,郭某甲容留罗某某在其店里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缴获毒品交接、登记、销毁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郭某乙,郭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6月25日
附: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罗某某,郭某乙,郭某丙。
4.鉴定人:田某某、周某某(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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