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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住长治市潞州区**路**站**。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7月16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郭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黑A****3#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娜

检察官助理:张雪玲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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