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705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潮阳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曾于2015年2月8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2日22时15分左右,被告人郭某甲饮酒后无某某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郭某乙林),途经S237线普宁市麒麟镇姚厝围村路段时,与方某某生驾驶的粤V5L****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甲、郭某乙林某某伤及双方车辆损坏,郭某甲在现场等待处理,郭某甲因受伤就医治疗至2020年7月20日到交警大队接受继续调查。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郭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61.9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郭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嫌疑人郭某甲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与方某某生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方某某生损失,取得方某某生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等。2、被告人郭某甲的某某。3、被害人方某某生的陈述。4、证人郭某乙林的证言。5、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强制措施记录详细信息表。8、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请求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双方已有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某某

检察官助理:赖某某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