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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经营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人,身份证号码:44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号,现住该地址。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赤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以每吨赚取20至5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向同样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罗某甲(已判决)销售成品汽油。罗某甲购进成品汽油后,聘请罗某乙、伍某某(上述二人已判决)帮忙装卸、销售汽油,还购买二个不锈钢圆柱形罐放在遂溪县**镇**村一铁皮屋中储存汽油。至2018年11月27日20时许,罗某甲、伍某某在廉江市**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门口帮一辆车牌号为“粤GWU****”的黑色凯迪拉克汽车加油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扣押现金、账本、手机、加油汽车和油桶(内有汽油0.51吨)等物品一批。当天晚上公安人员在遂溪县**镇**村铁皮屋抓获罗某乙,并扣押二个油罐及汽油2.32吨。

通过微信交易记录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向罗某甲销售成品汽油总金额为人民币1437254元。

经称重鉴定,罗某甲一伙被扣押的汽油总质量为2.83吨,符合GB17930-2016 (车用汽油V95号)标准要求;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汽油价值为人民币30181.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物证、书证;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成品汽油(数额达143725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202027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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