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57********,汉族,小学肄业,住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为食用罂粟幼苗,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家门口花池及菜地里种植罂粟,2019年5月1日18时许,郭某某种植的罂粟970株被伊川县**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铲除。经鉴定,该罂粟苗属于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系毒品原植物。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于在伊川县**镇**村家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照片等;2.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振华
检察官助理:李乐迪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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