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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号,住韶关市武江区**路**村出租房一楼。2018年11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地在韶关市武江区为由,于2019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8月14日、9月13日、9月22日、10月13日、10月17日、10月19日、10月20日、10月21日、10月24日,被告人侯某某先后十次(每次0.3克,价格300元)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刘某某。2018年11月1日,民警在被告人侯某某居住的韶关市武江区**路**村出租屋一楼进行搜查,查获一个自制吸毒工具,在侯某某左侧裤袋搜出一包白色晶体(净重2.97克)。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创鑫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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