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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遗弃案)_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检未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97********,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镇**村,住**街**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遗弃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311970********,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镇**村,住**街**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遗弃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乙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郭某甲的妻子李某某产检时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显示胎儿畸形(胎儿一侧侧脑室增宽、小脑延髓池增宽)。李某某便和家人商量决定引产,并于2019年12月23日入住平遥县**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同月27日下午,李某某生下一早产男婴。郭某甲经了解后续治疗费用高昂,遂与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的父亲)商量将男婴遗弃在人多的马路上,以便别人发现领养。当日19时许,郭某乙雇人骑电动三轮车将男婴装入纸箱内遗弃至平遥县**路与**路口西100米路北**项目部门口后离开。不久该男婴被他人发现并报警,该男婴现被晋中市儿童福利院抚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作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伙同被告人郭某乙将年幼没有******的被害人丢弃,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梅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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