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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1195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获取肾源,骗取被害人骆某某信任后,于2019年8月26日,在本市武某某华西医院内,郭某某以换肾需预付费用疏通关系为由,骗取骆某某50000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郭某某账户。2019年11月16日,民警在本市青羊区四川省人民医院外将被告人郭某某挡获。被告人郭某某家属现已将50000元人民币归还被害人,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其家属已退还犯罪所得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3-4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附提票1张。

2.案卷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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