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家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城**期**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通过QQ号为18********(昵称:**)的人将自己购买的QQ号码12*******定位于深圳,用于发送性感美女网图及价格服务表,添加附近想嫖娼的陌生人,暗示可以提供上门色情服务。被害人陆某某通过陌陌寻找女性进行嫖娼,使用自己的QQ号码31********添加了郭某某使用的QQ,双方通过QQ约定包夜做爱,嫖资为人民币988元。郭某某编造转账未备注、备注不准确、缴纳保证金、缴纳健康费、退款服务费等理由陆续收取陆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8964元,最终未向陆某某提供色情服务。经查,郭某某使用QQ号码为19********(昵称:**)提供的银行账户。案发后,郭某某的父亲向陆某某退还人民币8964元,取得谅解。
二、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使用上述同样的手法骗取被害人(QQ号码16********,昵称:**)人民币13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上门提供色情服务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共10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威男
检察官助理:戴 靓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扣押物品手机一部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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