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村***,捕前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层***。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虚构身份,使用购买的sou1、微信号等聊天账号,以“沈某某”的名义与山西医科大学学生高某某结识,在获取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后,以信用卡还款为由让高向其转账,高按照其指示进行转账操作后,郭又以信用卡还款失败、自已出车祸、借高利贷为由,指使高在京东、唯品会、微博、360借条等平台继续借款,并将钱款转至其指定的账号内。高某某共计被骗737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虚构身份信息,使用购买的sou1、微信号等聊天账号,以“沈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龚某某结识,通过发布虚假的信息获取龚的信任后,以生病需要住院治疗、买房卖车需要评估费用、欠别人钱需要还款为由,多次指示龚通过微信向其指定的微信号内转账,龚某某共计被骗94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辩解、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信息,以网络聊天交友名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窦卫青
检察官助理:张 婧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扣押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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