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厂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对焦某某谎称安阳市龙安区**园**号楼**单元**房子要销售,被告人郭某某使用虚假的购房定金合同和收据,多次骗取焦某某共计170000元,并将骗来的钱用于旅游消费和偿还自己的外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威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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