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生于200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现住华池县**乡**村,无业。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月22日被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2日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无正当职业,使用手机“微信”虚拟身份,以交友、谈对象为由获得他人信任,多次骗取他人财物。

1.2016年9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使用微信号“jia1980290495”,通过“庆阳市大杂烩”微信群添加被害人赵某甲为好友,编造身份“刘某甲”,谎称其为庆阳市人民医院女大夫,骗取赵某甲信任后,郭某某用“刘某甲”的身份说将其表弟“赵某乙”介绍给赵某甲,用另一微信号“ABC15294411753”与赵某甲添加微信好友,编造身份“赵某乙”,谎称在华池做工程,家境优渥,获得赵某甲信任。随后郭某某用“赵某乙”的身份,以朋友受伤、受伤住院急用钱为由,向赵某甲借钱,赵某甲从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14日分三次通过微信给郭某某转款,共计9300元。

2.2017年6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用微信号“AW022099992202”添加了被害人卢某某为好友,编造身份“刘某乙”,谎称其为庆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朋友圈发警车图片、警察执行任务的内容,骗取卢某某好感;用另一微信号“nijejx”,编造身份“刘某甲”,谎称”刘某乙”的姐姐,在庆阳市人民医院上班,同时用QQ号“1784135436”伪造身份“刘某丙”,谎称“刘某乙”的侄子,为“刘某乙”虚假身份打掩护。郭某某以“刘某丙”的身份到卢某某理发店去痣,并向卢某某介绍“刘某乙”家境优渥。郭某某骗取卢某某信任后,以“刘某乙”的身份和卢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郭某某用“刘某乙”的身份以姐姐流产、答谢姐姐等理由,向卢某某借钱,自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7月20日骗得卢某某微信转账8笔,共计3700元,红包20个,共计895.75元。郭某某利用“刘某甲”的身份,以“刘某乙”执行公务时受伤、住院治疗为由,向卢某某借钱,自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7月20日骗得卢某某微信转账18笔,共计17374元,红包16个,共计1185.84元。共骗取卢某某23155.59元。

3、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用微信“z110wan”添加被害人牛某某为好友,编造身份“黄某甲”,自称其为西峰医院护士;编造身份“黄某乙”,自称“黄某甲”妹妹,编造身份“陈某甲”,自称“黄某甲”同学,为“黄某甲”身份打掩护。郭某某用“黄某甲”身份取得牛彩铃信任后,先后以“黄某甲”、“黄某乙”、“陈某甲”身份,从2017年11月24日至2017年12月9日,先后以母亲生病、代买药品、母亲去世、自己伤心过度住院、还信用卡、取手机为由,骗得牛某某微信转账7000元,以及价值3500元的oppor11s手机一部,共计10500元。2017年12月16日,牛某某要求“黄某甲”还钱,郭某某将牛某某微信删除。

4、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用虚假身份“陈某甲”去牛某某电信营业厅骗手机时认识了被害人毛某某,用微信号“jiajia0220guo”与毛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2017年12月13日,郭某某以“陈某甲”的身份联系毛某某,谎称急需用钱,骗取毛某某3000元现金,后将其微信删除。

5.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刷“快手”时,发现被害人金某某在快手主页留有手机号码,遂用微信号“jiajia0220guo”添加被害人金某某微信,编造身份“陈某乙”,谎称在庆阳市公安局工作,要求与其交往。当天,郭某某用“陈某乙”的身份,先后以身份证、银行卡、钱包丢失、出车祸为由,骗得金某某微信转账3400元。2018年8月21日,金某某要求“陈某乙”还钱,郭某某遂删除金某某微信。

6.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快手”、用微信号“jiajia0220guo”添加被害人陈某丙微信,虚拟身份“陈某乙”,自称在庆阳市公安局工作,家境优越,与陈某丙确定恋爱关系;用另一微信号“z110wan”编造身份“陈某丁”,谎称“陈某乙”姐姐。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15日,郭某某以“陈某乙”和“陈某丁”的身份,以奶奶过世、出车祸、购买东西等理由向陈某丙借钱,骗得陈某丙微信转账13000元。

7.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快手”,用微信号“z110wan”添加被害人黄某丙微信,编造身份“寇某某”,用微信号“D1330220”编造身份“陆某某”,自称“寇某某”表哥,在西峰区刑警队上班,与黄某丙谈对象。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以“陆某某”、“寇某某”的身份,以未带钱包、看病、奶奶生病、出车祸为由,骗得黄某丙微信转账30414元。后黄某丙索要借款时,郭某某将其微信、电话拉黑。

8.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刷“快手”时,用微信号“jiajia0220guo”添加被害人柳某某微信,谎称姓“陆某某”,为庆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用另一微信号“z110wan”与柳某某互加微信,编造身份为庆阳市交警队具体办理驾驶证业务人员。以办理驾驶证、需要请客吃饭为由,骗得柳某某微信转账4500元。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获赃款97269.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Oppo R11s Plus手机一部、金立GIONEE Gn8002s手机一部、华为ARS-AL00手机一部;

2.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各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政治面貌证明、病历证明材料、社会调查报告、诊断证明书等;

3.证人郭某甲、杜某某、刘刘某丁、郭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甲、卢某某、牛某某、毛某某、金某某、陈某丙、黄某丙、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6.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实施前4起诈骗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振梅

二0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作案工具手机3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