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等2人故意伤害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7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1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厝围*横巷**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7月1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座*巷*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8月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18时20分,因揭阳市**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载混凝土的搅拌车欲通行**村****华庭建筑工地之事,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治安员姚某乙等人和该村一些村民群众与该司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该司工作人员罗某某、黄某乙、黄某甲、吴某某、林某某五人来到工地与姚某乙等人理论。期间,双方发生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姚某甲先后来到现场加入斗殴,并先后对被害人林某某进行殴打,致林某某受伤倒地。

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林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2日,郭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5日,姚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材料;2.证人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黄某甲、罗某某、姚某己、姚某乙、姚某庚、姚某辛、黄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姚某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姚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庚、郭某某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