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嘉善县**街道**村**村**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村*社)。2012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2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尹某某(另案处理)至嘉善县**镇**路**有限公司一楼车间内,盗窃铝板51斤,价值人民币473元。后被告人郭某某以180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铝板销赃至嘉善县**街道**大道634号“高价回收废品”店内。
2、2020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至嘉善县**镇**路**有限公司一楼车间内,盗窃铝板71公斤,废铝71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1921余元。后被告人郭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铝板及废铝销赃至嘉善县**街道**大道351-10号“高价回收废品”店内。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销货清单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杨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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