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043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在其位于襄垣县**镇**村家中,向多人贩卖毒品“筋”。
1、2018年7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筋”共30次。
2、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每包70元、8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筋”15次。
3、2019年7月下旬、8月8日、12日,被告人郭某某向邢某某贩卖毒品“筋”3次;
4、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每包100元价格向王某甲贩卖毒品“筋”2次,通过王某乙(另案处理)向王某甲贩卖毒品“筋”1次。
5、2019年9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向王某乙贩卖毒品“筋”2次。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共计向5人贩卖毒品“筋”53次。
2019年9月19日,襄垣县公安局民警对郭某某位于襄垣县**镇**村的家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疑似毒品24包及锡纸、吸毒工具等。经称重:24包疑似毒品净重10.17克。经鉴定:送检的编号为1#-10#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户籍证明、吸管、锡纸、打火机等书证、物证;证人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的证言;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向多人多次出售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晓丽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共一百六十页;
3、随案移送物品:锡纸九根、烟盒一个、塑料吸管一根、塑料袋一包、打火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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