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50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96********,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登封市唐庄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8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6日被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登封市唐庄镇北环路烧烤店门口,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范某某抱起并摔倒在地,致范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范某某头部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