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秋云,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长庚路下柏桥底路段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2.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荆炼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工地宿舍),联系电话1528364****;
2.案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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