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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挪用资金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捕前住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在任保定市**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货款人民币55464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单位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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